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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其位于东海县**镇**村村东头的加油点销售汽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7710元。

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周某某使用的加油机、油箱、汽油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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