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将此案交本院审查办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11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网签订合作协议,租用**网的操盘宝板块。2017年,周某某用其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在香港**公司开设了个人期货交易账户:92****。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周某某通过将操盘宝与其在香港**公司的个人账户92****建立链接,从而在操盘宝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操盘宝上客户的交易款都由周某某控制的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电子账户收取,然后将其在“汇付**”电子账户内的钱转至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通过香港的“港兴人民币找换(汇款)有限公司”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按周某某的要求将外币汇入周某某的香港个人账户内,用于周某某在香港**公司的个人账户92****的期货交易。周某某在操盘宝上对每一个客户的每一笔交易收取1-1.5元的利息费。在此期间,周某某金瑞期货个人账户92****共完成期货交易1037246笔,即操盘宝客户在此期间共完成期货交易1037426笔,周某某从中收取手续费约1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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