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武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4日,尹某某、周某某借用靳海军陇南长顺商贸有限公司POS机,由周某某通过该POS机为尹某某信用卡(************0208)刷卡套现769992元,并将套现资金返还尹某某;2018年2月26日,尹某某找靳某某帮忙将信用卡(************0208)在该POS机刷卡套现,随后靳某某为其刷卡套现419940元,并将套现资金返还尹某某;周某某、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陇南长顺商贸有限公司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的方式向持卡人尹某某支付现金的行为,给中国工商银行陇南分行造成损失达711583.55元,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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