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22********701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农安县***乡***村。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以农公(法)诉字【2020】178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省云宵县方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安县合隆镇租用场地,非法加工烟丝,2018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非法加工烟丝之前,方某某通过农安县靠山镇的王某某收购了20多万斤的土晒烟。方某某等人在合隆非法经营期间,方某某通知王某某,让王某某找人把他收购的烟叶运到珲乌高速公路农安县开安镇出口,然后方某某安排人接车。王某某找到了带车收粮的周某某,让周某某把这些烟叶全都运到了开安高速出口。因为周某某带车收粮经常使用王某某公司的场地晒粮存粮。当时二人没有约定运费价格,方某某虽然答应给王某某运费,但始终也没有实际支付运费,王某某也没给周某某支付运费。周某某考虑到经常使用王某某场地,也没有向王某某索要运费。周某某运输两车之后,因为接车的人没让周某某直接把烟叶运到相关地点,只是在高速出口接交,周某某感觉到这些烟叶应当是被接到非法加工的地点或没有相应经营手续的地点。但考虑到与王某某的个人关系,就一直把这些烟叶运输完毕。方某某等人案发后,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我院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拟对其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