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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样子哨镇利民村南山4林班12小班内砍伐林木3棵。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其中1棵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立木蓄积0.3289立方米。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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