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9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2001********,汉族,大专在读,案发前系湖南**院学生,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蒋某某介绍,在明知他人在实施以卖淫为诱饵的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有偿为其收取、转移资金。截止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共计收取、转移被骗资金人民币18,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实施犯罪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较小;同时,其为大一学生,认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无前科劣迹。综合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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