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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现住中山市东区**路**号儿童福利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9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催要工程款为由,出钱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将张某某、邓某某限制于景洪市**风情酒店313房间五日,期间采用跟随,在对面开房看守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在看守期间周某某(已死亡)负责给看守人员罗某某、廖某某送饭、送水、送烟,产生的这些费用,统一由周某某找徐某某报销。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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