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7月22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蔡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李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路**村**组***号的房屋二楼开设赌场。其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王某某在该赌博机房从事上下分工作,负责为赌客上下分并收取赌客赌资。2020年1月5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房间内查获电子游戏机“连环炮”八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八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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