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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吴某某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甲(已起诉)纠集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均已起诉)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慕某某等人,长期多次在环县境内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社会影响恶劣,具有恶势力犯罪嫌疑。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经周某甲纠集,多次参与周某甲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并受周某甲的指派,为赌博活动抽头、收钱、赔注,在每次赌博活动结束后从周某甲处领取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经查,周某甲等人共组织赌博活动最少三十场次,每场参赌人数十几人至四、五十人,每场赌资几千元至二十多万元,每场抽头渔利数几千元至四、五万元不等,查明的参赌人员累计六十余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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