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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周某乙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组。2011年6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届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周某乙(另案处理)经合谋,先由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去到其女朋友被害人周某丙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队的出租屋,盗走周某丙的建设银行卡(尾号:4096)和身份证,再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周某乙,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同年11月21日,周某乙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去到东莞市**镇**大道*号**百货店,从中刷卡套现人民币7200元。案发后,周某乙亲属和周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周某丙表示予以谅解。

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5.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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