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刑鑫、常青,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基本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会所成立于2013年7月16日,于2014年7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时间为每日中午12时至次日凌晨4时,经营范围为足浴、按摩、棋牌服务。沐足的项目价格为99元8以及129元80分钟的套餐,是带有花品牌和数字牌子的技师提供服务。按摩主要有149元和249元两种套餐,由带有汽车品牌的技师提供服务,其中249元的套餐含有“打飞机”的涉黄服务。
二、人员架构及职责
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乙,实际投资人为邓某甲;邓某甲雇佣林某某去负责**休闲会所的管理;周某甲是会所的经理,管理会所内的全面事务,周某甲和林某某共同商量会所的经营管理制度,并需邓某甲的批准才可实行;李某甲、马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成为会所的营销部长,负责管理技师房和楼面;兰某甲、黄某某为“钟房”,负责安排、登记技师上钟;周某丙、邓某乙、唐某某和兰某乙为楼面接待营销,负责接待客人、带客上房以及安排技师上钟;张某甲是后勤部主任,负责会所的后勤服务;服务员覃某某和卢某某;收银员有四人,分别为练某某、许某某、谢某某和陆某某;蒋某某是财务,负责统计每月会所的收入情况并制作表格,经周某甲审核签名后,交由出纳陈某某发放工资;殷某某和崔某某是邓某甲雇佣的财务总监,负责核对**会所的账目并向邓某甲汇报;技师分为沐足技师和按摩技师,其中沐足技师有张某乙、张某丙等28人;按摩技师有李某乙、岑某某宇等14人。
三、供述情况
1、**休闲会所内存在“打飞机”涉黄服务。李某乙、岑某某等按摩技师以车品牌编号,其提供的249元香薰按摩套餐包含为客人“打飞机”服务。该服务套餐是由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林某某共同制定并获得邓某甲批准才实施,技师上岗前需接受按摩手法培训,该培训由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李某甲等人试钟审核通过后才可正式上班。
2、**休闲会所组织培训技师,挑逗、引诱客人为技师买钟,带技师外出卖淫。为增加会所收入,林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制定技师买钟外出制度,并鼓励技师在会所服务期间或微信聊天过程挑逗、引诱客人性欲,让客人为技师买钟,和技师外出进行性交易。买钟费用按照。头钟149元加每个钟钱100元收取。客人为技师买钟外出性交易,需经得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李某甲等管理人员同意,买钟的数量由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李某甲规定,买钟数量一般大大超出实际外出时间,大部分为8-10个钟,并且由钟房兰某甲、黄某某等人填写消费卡。一般情况下,客人向会所交付买钟后方可和技师外出,随后技师和客人在会所周边的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客人的买钟,技师和会所五五分成。目前有技师李某乙、岑某某、吴某某、孙某某、李某丙、石某某和张某乙均承认有买钟外出卖淫行为,并已找到相应嫖客核实印证。
3、**休闲会所有设立冲钟等不公平制度,迫使技师引诱客人为其买钟。为了增加会所的营业收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林某某设立“冲钟”制度,即每月有两天“冲钟日”,强制规定技师必须在当天完成8个钟的消费任务,否则罚钱,并教导技师在按摩、沐足过程中通过挑逗客人,挑起客人性欲从而为其买钟,通过设立冲钟的不公平制度迫使技师为了完成任务,不惜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
4、会所有设置规避公安检查的装置。会所的房间内有安装“长明灯”并且在收银台和二楼吧台位置有设置长明灯的遥控开关。当公安机关前往会所检查,收银台会通过对讲机传达“一号贵宾到”的暗号,通知吧台的工作操作开关点亮房间内“长明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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