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1********,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7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载其母亲李某某、女儿周某乙从牟定县**乡**村委会**村自己家中出发往**乡集镇方向行驶。13时50分许,当车行至**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桥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周某甲、周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所驾车辆属机动车。经牟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胸腹部内脏器官损伤死亡。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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