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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兴隆县公安局蓝旗营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蓝旗营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2时30分许,周某甲驾驶冀H8****号小型轿车(内乘任某某、夏某某、周某乙),在兴隆县蓝旗营镇榆树沟村天井寺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坠入东侧山崖,造成周某乙死亡,周某甲、任某某、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被害人均为其亲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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