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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金坛区**橡胶制品厂职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汤建平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苏D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常州市金坛区306县道与迎春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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