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3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饮酒后驾驶浙E55****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55分许,当其驾车到义乌市宗泽北路普济医院门口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后宅分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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