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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521199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41分,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阅江西路进海州路西46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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