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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9********,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酒后驾驶冀AT****号车沿正定县车站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车站西街与曙光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周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0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周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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