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溧阳市**国际**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溧阳市**苑**区**幢**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苏DW****小型轿车沿溧阳市燕山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家村路段处,无故将陈某某驾驶的苏D6****轿车车窗打碎,造成自己手部受伤,送医院救治后被民警发现具有酒驾的嫌疑,经抽取血样后检验,周某甲的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3.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某甲赔偿了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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