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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将该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9月17日赣榆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4日凌晨1时左右,周某甲酒后驾驶苏G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老310国道沙河镇友谊村渊头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对周某甲进行抽血备检,在送检的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是否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不起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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