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将该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9月17日赣榆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4日凌晨1时左右,周某甲酒后驾驶苏G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老310国道沙河镇友谊村渊头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对周某甲进行抽血备检,在送检的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是否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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