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4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9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朋友郑某某、周某某等人在遂宁市船山区****吃饭,吃到21时20分许结束,期间周某甲喝了三四瓶啤酒。饭后周某甲驾驶川******小型轿车送郑某某、周某某回家,行至遂宁市船山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17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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