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周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宿舍楼**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大道旁的“**”饭店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毫克/100毫升。
周某甲于2019年6月12日自动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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