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水城县发耳镇大垭口彭某某家帮忙背石头,因天气炎热,周某甲喝了两杯啤酒,后回到家里供饭,在供饭时又喝了一口药酒,之后周某甲驾驶贵BK****号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子杨某某去其岳母家去吃饭,17时许,该车行驶至煤兴线(煤炭包-兴义)222km+400m(小地名:土桥)处时,被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查获,2020年9月2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的人体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血。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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