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5********,汉族,本科文化,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体育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院**栋**单元**室。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醉酒驾驶苏AD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扣,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7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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