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区**镇**村**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3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1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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