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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鄂M****9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仙桃市沔城镇街道出发驶往郭河镇明星村,当车行驶至沔城镇民族桥路口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周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犯罪嫌疑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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