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白银市平川区**公司法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巷**号**单元**室,住兰州市城关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甘D6L***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建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7.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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