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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 “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周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其含量为99.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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