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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里**栋**房。因赌博,于2015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于2018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及周某乙、周某丙、李某甲、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丁、刘某丙、阳某某、周某戊、周某已、王某某、熊某某、曹某甲、曹某乙、余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周某庚、贺某某、刘某丁(以上人员均已提起公诉)、杨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作不起诉处理)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包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中指控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4月17日,本院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30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0年以来,周某乙、周某丙两兄弟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一带长期横行霸道,后进入洋湖街道片区的土石方工程领域,在此过程中先后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及莫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阳某某、杨某某、周某甲、周某丁等社会闲散人员笼络至身边,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洋湖街道土石方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指控以周某乙、周某丙为首的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一方面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参与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后继续接受该组织的管理、指挥。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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