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00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衡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7日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周某甲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24日对周某甲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衡南县公安局以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本院于同年9月2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3日、6月24日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十五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21日、8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衡南县**镇**村村委会旁经营**农庄,因生意不好,遂委托其朋友晏某甲将山庄出租。之后,晏某甲代周将**农庄租给杨某甲(已判刑)经营,并于2017年1月8日将杨某甲交付的2000元租赁押金通过微信转账给周。2017年1月8、9日杨某甲开始对在**农庄的KTV包厢进行装修,并在KTV包厢内安装音箱。2017年1月17日晚,杨某甲叫了周某乙来调试音箱,并纠集其朋友谢某、谢某甲等十余人来到了**农庄KTV包厢里玩耍,期间,杨某甲将K粉用一个碟子装好放在KTV包厢的茶几上让谢某、谢某甲等人吸食。当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来到了KTV包厢。但未对对杨某甲、谢某、谢某甲等人吸食毒品的行这予以制止。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南县公安局认定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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