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街**巷**号,现住祁东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祁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以来,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周某已(四人均已判刑)、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等人看中清水塘小区规模较大,装修建筑相关行业市场巨大,为达到其垄断清水塘小区装修建筑相关行业的目的,陈某某、周某某、周某甲成立勇鑫装修公司,意图垄断清水塘小区装修市场;刘某某垄断清水塘小区水泥、河沙及红砖材料市场;周某甲与当地村民组织搬卸队,垄断当地建筑装修材料搬卸市场,上述五人利用其中部分人是当地村民为幌子,欺行霸市,对于意图打破他们垄断的装修公司、建材供应商,采取堵门不准材料进入、撕毁广告、到工地对工人进行威胁停工的方式,以“软暴力”的方式进行滋扰,当地业主、装修公司及建筑商深受其害。查明相关事件如下:
1、2017年7月13日,祁东全友家私送一车家具到清水塘小区,遭到清水塘小区周某甲、刘某某等村民阻拦,禁止全友家私员工自行搬卸。后全友家私员工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劝解,当地村民拒绝让步,拦住货车车厢不准卸货的方式进行阻挠,之后出警民警、辅警形成人墙,保护全友家私员工搬卸完毕,同案人刘某某叫嚣以后全友家私不准再送家具过来,来一次就砸一次。处理完后民警撤离时,遭到现场村民采取锁小区大门阻拦,时间持续十余分钟,后在当地社区干部劝解下,才得以脱身。
2、2017年5月份,祁东华海艺装修公司以36000元/年的价格承租了清水塘小区的广告位,后来华海艺装修公司老板委托顶峰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并在清水塘小区内张贴,进小区时被陈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刘某某等人阻拦,称他们在征地时和政府协议写好的,所有事情必须当地人优先,不准顶峰公司车辆进入。华海艺员工在清水塘小区张贴广告时,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又在旁边言语威胁,不准张贴广告,之后又拿着水泥、河沙过来故意贴在华海艺公司广告上,过后发现华海艺公司广告全部被撕掉,如此反复几次;此外,清水塘小区一位李姓业主房子交由华海艺公司装修,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到工地上威胁工人停工,称必须交由他们勇鑫公司来做,否则就做不成,并有人对华海艺公司装修工地电闸恶意关停,华海艺公司运送建材的货车也遭到周某甲、刘某某等人阻拦,不准进入清水塘小区,刘某某经常故意将其货车堵在小区门口,以此进行骚扰。
3、祁东华韵装修公司在清水塘小区接了两套房屋装修业务,因施工需要从外面进红砖、河沙,被刘某某拦住,称他那里也有红砖、河沙卖,不在他那里购买就不准进小区,华韵装修公司工地经理彭某甲无法只能承诺在刘某某处购买,而在小区内部装卸又必须通过当地周某甲为首的村民,外面送货进来的不准进行搬运;另华韵公司在清水塘开展业务时遭到陈某某的无理阻拦,声称清水塘小区只能给他们来做装修,不准其他公司进入。
4、2017年5月份,清水塘小区业主王某甲自家房屋装修需要安装铝合金护窗,王某甲叫其表侄“伟乃及”帮忙安装,刘某某到现场对“伟乃及”进行威胁,不准其继续安装,后王某甲无法只得在刘某某处购买、安装铝合金护窗,后王某甲装修购买板材,货车运进来王某甲打算自行搬卸,遭到周某甲等人阻拦,要求必须由他们来搬卸,否则装板材的货车就开出去不准自小区里面。
5、2017年6月份,邹某甲在清水塘小区接了一套房屋装修业务,安排工人到房屋装修时遭到陈某某等人恐吓并阻工,后邹某甲到勇鑫公司去协商,陈某某称清水塘小区装修业务必须要给他们来做,之后邹某甲无法通过其一名在清水塘小区项目部的亲戚到勇鑫公司求情打招呼才得以继续进行房屋装修。另外在装修过程中刘某某要求必须在他那里购买河沙、水泥,否则就不准进小区,在外面买水泥300元1吨,在刘某某处购买360元1吨,河沙在外面买2101方,在刘某某处购买230元1方。
6、2017年4月份,祁东美居装修公司在清水塘小区张贴广告,安排员工张贴后第二天就发现被撕掉了,通过物业了解到是勇鑫公司的人撕掉的,并且陈某某等人扬言要找人砸美居公司,起初美居公司没有理会,继续张贴广告,但发现贴好又被撕掉。第三次美居装修公司老板刘某乙与员工一同到场张贴广告,遭到当地人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阻拦,声称美居装修公司的人贴广告就是在抢他饭吃,后面双方发生言语冲突,之后通过物业公司协调,陈某某等人才没有去撕。
7、王某甲系清水塘小区14栋建筑承包商,在2016年9月份的时候遭到刘某某、周某甲等人阻拦他从外面叫来运钢材的车子,不准其卸货,并称如果要卸货必须要付卸货的钱给他们,刘某某声称占了他们的地卸货要补偿卸货的钱给他们,后面周某甲坐在钢材上不下来,阻碍施工达两个小时,因王某甲态度强硬未搭理,周某甲、刘某某后自行离开。
8、罗某甲系清水塘小区业主,2017年6月底的时候因装修需要搬运瓷砖,因为是电梯房,找到当地村民卸车后准备与其父亲自行搬运,遭到周某甲等人阻拦,要求必须给他们搬,否则不允许搬运,并挡在三轮车和电梯间中间,罗某甲无奈遂报警,经过出警民警协调,周某甲等人同意其自行搬运,但后续瓷砖必须要他们来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找到他威胁不准其在外面找人做防盗网,必须到勇鑫公司做。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祁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结合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已判刑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未参与强迫交易犯罪的事前商量、也未实施任何强迫交易犯罪的实行行为,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因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基本在广西外地,未参与装修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结合现有证据,其未参与具体的寻衅滋事的实行行为,勇鑫装修公司在成立及商量过程中未提及要实施具体违法行为到达垄断目的,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其中的电话指示中也不明确,综上,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祁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1日收取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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