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杨某甲(已科刑)、周某乙(已科刑)、杨某乙(已科刑)、周某丙(已科刑)一同去本区**镇**码头,对被害人杨某丙的摩托艇进行打砸。杨某乙、周某乙持砖头砸船,周某甲、杨某甲、周某丙三人负责望风。经电白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砸坏的摩托艇损坏的价格为9110元。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周某乙、杨某乙等人与被害人杨某丙达成了和解,积极赔偿杨某丙的经济损失费8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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