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多次到北京上访、或以要到北京上访,向前来劝返的大科办事处工作人员以看病、车费、生活费等名义索要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1日,周某甲乘坐火车到北京北戴河,被当地警方查身份证拦获,后送到驻京办。8月2日晚,**办事处干部聂某某和罗家居委会干部周某乙到北京做周某甲的劝返工作时,周某甲之前不答应回去,后提出要2000元钱才肯回去,聂某某向领导请示后,将2000元钱给周某甲,周某甲打了一张领据。
2、2019年2月24日晚,周某甲购买了一张从长沙到北京的火车票,**办事处工作人员谢某甲、谢某乙和**居委会干部曾某某连夜赶往长沙,在长沙火车站候车室找到周某甲,做周某甲的劝返工作,周某甲提出要1200车费才肯回去,后谢某甲垫付了1200元给周某甲,周海诊拿钱后打了一张领条。
3、2019年8月11日,周某甲声称去长沙亲戚家玩,**办事处谢某甲和李某某担心其去上访便陪同前往,到长沙后周某甲不下车补票去北京,谢某甲和李某某只能陪同一起到北京,到北京后谢某甲和李某某做周某甲的劝返工作,后周某甲提出说要3000元钱才肯回娄底,谢某甲无奈答应拿3000元现金给周某甲,周某甲拿钱后打了领条,当天下午周某甲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回到娄底。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训诫书、答复意见、收据及领条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聂某某、谢某乙、彭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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