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9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6日退回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1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与宿州市埇桥区新汴河河道管理所签订《埇桥区国有河道堤防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由周某乙承包4.3亩河道堤地,承包年限自2001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2002年3月30日原城东乡与汴河村签订了《埇桥区国有河道堤防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2002年8月20日汴河村与小张家村民组又签订了《汴河堤承包合同书》。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认为原城东乡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经营权,先后诉讼至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均被驳回。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向城东乡街道办事处无理索要赔偿款一亿余元未果,2010年至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每年均多次恶意、反复进京上访,并强行要求城东办事处津浦社区为其报销上访往返车票等费用共计六千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