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花园**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周某甲、周某丙(已起诉)酒后驾车行至罗庄区**庄街道**附近,周某丙下车后无故采用脚踢、手掀等方式将路边的多辆二轮电动车、三轮自行车踢倒、掀翻,后又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搬起摔到地上,周某乙上前理论时被周某丙打伤,周某乙外孙魏某某后将周某丙打倒,周某甲上前进行阻拦,周某丙以拳打等方式将周某乙面部打伤,魏某某被周某甲、周某丙打伤,后经法医部门鉴定,周某乙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魏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