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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武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22日23时许,常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苗某某、刘某甲、丁某某、刘某乙七人酒后窜至武陟县大封镇东岩村口溜冰场,无端生事与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起殴斗,殴斗过程中该七人因对方人数占优而逃跑,逃跑过程中王某某纠结赵某某,刘某乙纠结周某乙、周某甲、刘某丙、王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后周某乙、赵某某等人在大封邮政银行门口再次与郭某某等人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将被害人郭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武陟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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