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94********,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住长沙市天心区**村**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曙光798宇凡羽毛球馆的股东唐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马某某四人因经营问题产生纠纷,唐某某、李某某与秦某某、马某某双方共喊了50余名社会闲杂人员聚集到曙光798上食堂计划进行谈判,在谈判的过程中,马某某与唐某某喊来的王某某(在逃)发生口角,并出现争执、推操、追打等行为,其中股东秦某某、马某某一方通过王某某(在逃)喊了陈某某(在逃)、张某某,由张某某喊了杜某某,杜某某喊了曾某某(在逃)、陈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曾某某(在逃)喊了周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赵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唐某某、李某某这一方由王某某(在逃)喊了“阿勇”(在逃)、“阿清”(在逃)、汤某某等人,因聚集前来的“站墙子”人员人数众多,后因双方请来“站墙子”的人员相互之间认识且群众报警,双方才撤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周某甲多次参与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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