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6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公司文员,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重报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易某某二人于2011年出资成立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易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文某某担任公司监事,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楼**号,实际经营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广场**期**栋**号。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施工;销售:通信设备、办公用品及耗材、电脑;计算机软硬件研究及销售;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代理电信业务办理等。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梁某某先后于2018年5月、2019年5月应聘该公司担任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销售及设备软件的售后运营、维护。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起,从事经营GOIP语音网关设备配套呼叫软件系统的托管服务。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易某某、曾某某、梁某某在明知有客户利用其公司的GOIP语音网关设备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客户利用网络系统拨电话打号码提供技术支持。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梁某某为客户提供的插入GOIP设备的手机卡提供试卡、充值服务,并为保证GOIP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维护和技术支持。至2020年3月,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被陕西安康市镇平县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易某某为规避风险,遂将GOIP设备从公司转移至曾某某、梁某某二人家中,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在明知该公司的GOIP设备被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曾某某从事试卡、充值服务,非法谋取利益。另查明,全某某被诈骗案、王某某被诈骗案、何某某网络贷款被骗案、苏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用于联系被害人所使用的手机卡(手机号码),均系通过使用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GOIP语音网关设备进行拨打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周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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