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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周小弟)(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上旬至2018年12月上旬期间,刘某某选、钱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周某乙彬、李某某等人以“筒子功”形式赌博二场,抽头渔利5000余某某。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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