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上旬至2018年12月上旬期间,刘某某选、钱某某在平湖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周某乙彬、李某某等人以“筒子功”形式赌博二场,抽头渔利5000余某某。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