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建水县**乡**村委会**村,现住个旧市**馆**幢**单元**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5日、10月23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5日、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许某某、陈某某、海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在个旧市**南路**号**局宿舍**单元**号、**单元**号、**号开设赌博游戏室。周某甲与许某某合占一股,共占35%的股份。该游戏室于2018年1月开始经营,于2018年3月26日21时许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97明星机”84台、“开门胡”游戏机52台。
经公安机关认定:所查获的84台“97明星”、52台“开门胡”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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