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9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福县**镇**村**号,现住安福县***镇****栋***单元。2019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安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张某某与孙某某两人协商经营网络赌博一事,由孙某某联系境外赌场提供赌博服务器,张某某则在江西省安福县发展下级代理和赌客,张某某与孙某某各占5成股份。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张某某在安福发展多达20余名赌博人员到孙某某提供的“阳光在线”网络赌博平台,赌资高达21781665元,张某某、孙某某从中获利,张某某另发展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等人为其下级代理,帮助其发展赌博人员到孙某某处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甲存在收取服务费的情况。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甲帮助收取赌资达到20万元的追诉标准。从收取赌客赌资方面:周某甲在2019年4月至5月4日通过银行转出给赌客周某乙、周某丙14.7万元,2019年通过微信收到周某乙、周某丙13.44万元,转出给周某乙、周某丙4.77万元,上述转入或者转出的金额均未达到20万元的追诉标准。且周某甲收取二人微信转账中存在多笔小额交易不符合赌资往来的情况,也不能排除周某甲与周某丙在工程领域存在经济关系的合理怀疑。与上级赌博账户转账方面:周某甲在2019年收取上级赌博账户39.3万元,与转出给周某乙、周某丙的金额相差20余万元,且周某甲个人会进行赌博,不能排除上述转账中存在周某甲个人赌博资金的情况。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5.8万元现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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