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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浙江省****号,现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湖前社区**号2020213日因开设赌场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左右,周某甲被一名微信网友拉到名为“蜂行天下”群内,其负责帮助群主“蜂行天下”(柴某某)抽头,约定收取的抽头俩人分成,每一局从大赢家处抽头3元,共抽头4026元,周某甲分得1200余元。后周某甲产生自己做麻将群群主的想法,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2日,周某甲通过徐某某开通“辣手麻将”代理号及亲友圈,以0.15元一张房卡的价格到徐某某处购买房卡,并且组件了群名为“二元辣手麻将群”等微信群,赌博群内成员二、三十人左右,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元、2元,每大局结束后,周某甲从“大赢家”处抽取3元,共抽头获利1296元人民币。

2018年7月13日,周某甲联系微信昵称为“左手右手”的代理(周某乙),双方约定将赌博人员进行合并,由周某乙负责抽头,每大局抽头2元、3元,周某甲负责群内成员管理及提供房卡。合并后群名称为“江郎辣手麻将群”,群内成员五、六十人,至2019年6月15日双方合作期间共抽头17954元,双方平分抽头各得8977元,后周某甲将其“辣手麻将”账号以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乙并退出合伙。 

综上,周某甲抽头合计23276元,渔利11473元。案发后周某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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