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绰号“周*”,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市**区**镇**村**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4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过年期间,廖某某利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区**镇**村农贸市场的一摊位,以“赌三公”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纠集他人为赌场发牌、抽水、看风等,参与赌场管理活动。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在赌场内发牌两次,获利人民币100元。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赌博人员黄某乙、梁某戊、黄某丙、苏某某、何某甲、冯某某、林某某、周某乙、吴某某、何某乙、陈某乙等人多次在上述赌场内参与赌博。2019年4月8日,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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