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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19〕3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2月13日,林某甲(另案处理)在自己位于**官禄路50号的住所开设赌场,供他人以“三公”等的方式进行赌博,其每天开设两场,每场参赌人员至少八、九名,累计抽取头薪四千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有帮忙收取三场左右的头薪。2019年2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林某甲及参赌人员周某乙等14人,查获扑克牌32张,扣押赌资共5791元。2019年3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镇南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姜某某、叶某某、黄金票、周某丙岙、周某丙栋、周某乙、黄某某、王某甲、周某戊、方某某沈、胡某某、黄孝丈、王某乙、林某乙、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及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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