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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任某某(另案处理)在征得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另案处理)的同意后,从淘宝网上购买两台电子游戏机,分别安装在周某乙开设于习水县寨坝镇街上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和周某甲开设于习水县寨坝镇街上的“明辉网吧”内,供赌客进行赌博。截止2019年12月,任某某安装在周某甲处的赌博机共计获利28500元,其中周某甲分得赃款14250元。经习水县公安局认定:从周某乙、周某甲处查获的两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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