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射阳县**镇**村**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9月2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至9月间,路某某、金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射阳县海河镇境内,多次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捉黑水鸡共计130余只,其中销售给周某乙100余只,周某乙又将该100余只黑水鸡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射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9月1日查获周某甲车内黑水鸡10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00只动物为黑水鸡(俗称红骨顶),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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