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23日,王某某、周某乙(该二人已起诉)从正定县**村村西**工地内盗窃钢筋约11吨,以26000余元的价格卖到石家庄市高新区**村周某甲的废品收购站,周某甲明知钢筋来历不明而予以收购。经鉴定,11吨钢筋价值45954元。
2.2019年5月4日,王某某、周某乙(该二人已起诉)从正定县**村村西**工地内盗窃钢筋约6吨,以15210元的价格卖到石家庄市高新区**村周某甲的废品收购站,周某甲明知钢筋来历不明而予以收购。经鉴定,6吨钢筋价值25413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