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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23日,王某某、周某乙(该二人已起诉)从正定县**村村西**工地内盗窃钢筋约11吨,以26000余元的价格卖到石家庄市高新区**村周某甲的废品收购站,周某甲明知钢筋来历不明而予以收购。经鉴定,11吨钢筋价值45954元。

2.2019年5月4日,王某某、周某乙(该二人已起诉)从正定县**村村西**工地内盗窃钢筋约6吨,以15210元的价格卖到石家庄市高新区**村周某甲的废品收购站,周某甲明知钢筋来历不明而予以收购。经鉴定,6吨钢筋价值25413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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