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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夏某甲(已起诉)开发了“零度云控”,并发展下线代理,招收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李某乙、夏某乙(后两人已经起诉)等人协助销售上述产品,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灌云县公安局认定周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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