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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周建)(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0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下午,周某丁、周某戊、***的证人周某壬,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周某己商店打牌,***被害人周某庚的儿子周某辛开车到了周某己商店门口,周某辛从车上拿了一根甩棍下车到了周某壬来牌的地方要打周某壬,因被人拉开,周某辛开车离去。周某壬的儿子周某癸知道该情况后,把这件事告诉了周某甲。接着周某壬、周某癸、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走着到周某辛家问周某辛为什么要打人,周某辛从家出来后,双方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对周某辛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周某辛受伤,经涡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辛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周某辛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周某辛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已于2019年8月29日与被害人周某辛达成调解协议,共包赔周某辛一切费用共计15万元,周某辛于同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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