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于2007年12月6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本院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村**号附近,因鱼塘界限纠纷,与被害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引发双方互殴,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右眼下睑形成3.3cm愈合创口,术中见右下泪小管断裂,复诊见右眼下睑可见疤痕形成,泪道冲洗不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厦门市公安集美分局接报警后,于2011年10月18日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制作笔录,于2011年11月10日、2012年3月1日对被害人陈某甲制作笔录,于2012年1月至3月间先后向林某某、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周某乙等证人制作笔录。2011年12月20日,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经鉴定,结论为轻伤。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12年1月4日立案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18年8月30日再次向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制作笔录,于同年10月18日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已过5年追诉时效,且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或延长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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