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62********,瑶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瑶族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8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堂路友爱家政门前路段遇上周某乙,因怀疑周某乙与其妻子有暖昧关系而上前质问并殴打周某乙脸部一巴掌。其后,周某乙打电话通知其弟弟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外甥欧某某到场,被害人杨某某见状持木棍殴打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等人致其头部受伤,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持木棍反击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头部、左肩受伤。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周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